特别提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4日向公司送达了(2005)潍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和《起诉状》。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4月28日和11月22日,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巨力)分别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以下简称潍坊中行)贷款3000万元和2000万元,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4月28日和2005年11月19日。贷款到期后,由于山东巨力未能偿还借款,潍坊中行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巨力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并承担本案的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三、裁决情况
    在审理本案中,潍坊中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经法院裁定:冻结山东巨力在北京巨力股份投资公司的投资款5880万元。
    四、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法院已经冻结山东巨力5880万元投资款,估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起诉状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