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份划转概述
    (一)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以下简称塑化总厂)是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业)的第一大股东;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函〖1996〗28号文批准进行部分改组,以独家发起方式,募集设立新疆天业,新疆天业于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塑化总厂改组后,其经营性资产已全部进入新疆天业,其余资产由天业集团接受,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仅保留壳体。目前,塑化总厂持有新疆天业57.14%股权,即1296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份,新疆天业实际控制人为天业集团。
    为保证控股股东规范运作,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函〖2002〗3号文件批准,注销塑化总厂,并将其所持新疆天业57.14%国有法人股股权,即12960万股划转至天业集团,此方案已获财政部财企〖2002〗206号文件批准。塑化总厂于2002年6月21日已注销(见2002年6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新疆天业董事会公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业集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现中国证监会已批准豁免天业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天业集团将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关于新疆天业国有股股份划转的进程,天业集团均及时函告新疆天业,由新疆天业严格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告详见2002年4月9日、2002年6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新疆天业董事会公告)。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
    根据财政部财企〖2002〗206号文件批复,塑化总厂所持新疆天业12960万股国有法人股直接划转至天业集团,无需支付现金或其他对价资产。
    二、股权划转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划转前标的股份性质及转让后股份性质
    1、股权划转前股份性质
    股权划转前,塑化总厂为新疆天业控股股东,其持有新疆天业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2、股权划转完成后股份性质
    股权划转完成后,天业集团成为新疆天业控股股东,由于其拥有国有资产授权委托经营权,股份的性质为国家股。
    (二)划转前后的股权结构
股权性质 划转前 划转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国有法人股 12960万股 57.14% 国家股 12960万股 57.14% 社会公众股 9720万股 42.86% 9720万股 42.86% 合计 22680万股 100% 22680万股 100%
    三、新疆天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公告前六个月无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四、股份划转前,塑化总厂所持新疆天业全部国有法人股股份无任何质押、冻结和其他限制情况。
    五、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函〖2002〗3号文件
    财政部财企〖2002〗206号文件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