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5日,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与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总公司农膜加工费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总公司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30日签订的《农用地膜加工合同》。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以上判决,本公司将返还1050万元农膜加工费,另承担不能交付定作物总金额840万元的20%违约金;承担一审案件审理费75810元及反诉费、鉴定费(本公司已支付)。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该案件败诉将对公司2002年下半年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有关此项重大诉讼,本公司已在1999年、2000年、2001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