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日本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2)支执字第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关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与南京塑料包装材料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案的(2002)支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暂停办理南京塑料包装材料总厂持有本公司22950720股国有法人股的转让与变更登记手续及设立他项权利的登记手续;
    2、暂停向南京塑料包装材料总厂支付上述股份的红利等投资收益;
    3、暂停办理期限自2002年11月19日至2003年11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南京中达制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