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是南京中达制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中达”)的第三大股东,持有南京中达非发起国 有法人股21120400股。本公司因调整产业政策,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经与江阴瀛寰 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3.88 元的价 格,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南京中达非发起国有法人股17320000元,占“南京中达”总 股本的11.98%。
    本公司系无锡市政府国有独资公司,所持南京中达国有法人股为非发起人国有 法人股,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本次转让于2001年6月9日经江苏省财政厅苏 财国〖2001〗131号文及2001年6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1〗108 号文批 准。
    本公司所持南京中达的全部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次协议转让的合同或限 制性文件。
    不存在司法裁判及其他原因限制本公司本次出让的股份转移。
    本次转让后,本公司仍持有南京中达3800400股,占总股本的2.62%,该部分股 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仍由本公司行使。
    在股权转让时,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该上市公司 流通股份。在股权协议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 卖南京中达股票的行为。
    因为本次南京中达部分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的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财管字 〖2000〗200号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6月12 日以前完成,但是股权转让的协议公证、付款、过户登记等大量手续都在国务院发 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导致我们对本次股权转 让行为是否能够生效把握不准,因此没有及时向南京中达通报本次协议转让行为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得到有关部门确切答复后才通知南京中达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由于我们对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引理解 不深,延迟了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对此我们表示歉意,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 这种不规范行为。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