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4日,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本公司130,022,256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5%)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30,022,256股中的32,1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52%)质押给了中国进出口银行,质押期限自2003年11月24日至2004年11月24日。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2004年11月22日,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继续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30,022,256股中的32,1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52%)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质押期限自2004年11月22日至2005年11月30日。上述质押已于2004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截止2004年11月24日,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中用于质押的股份累计为64,1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99%。
    特此公告。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