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11日
    ●除息日:2004年5月12日
    ●红利发放日:2004年5月1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04年4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3年末公司总股本237,472,456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3,747,245.60元,剩余46,978,549.70元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03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04年5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为0.10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实际发放红利为每股0.10元;对于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11日
    2、除息日:2004年5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5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4年5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793)8259547
    传真:(0793)8259547
    联系人:邹建伟、吴明芳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光学路1号
    邮政编码:334000
    七、备查文件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