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 就贵公司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贵公 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 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刊 载的《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及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 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 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公司章程》第47、168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定于2001年6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 贵公司通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及《公司章程》 第47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第48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章程》第48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赵林中先生主持, 符合 《公司法》第105条、《公司章程》第46条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01年6 月15日交易结束后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 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 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刊载的《董事会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了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26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41,210,68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54.42%。
    2、经董事会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2名股东代表及1名监事对表决 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清点,这符合《公司章程》第69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章程》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全部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 2001年度配股方案》、《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 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一年,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配股决议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配股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前, 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投资项目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等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经逐项表决均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63、64、65条的 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维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