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州市财政局向福州盈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榕投资”)出让持有的福州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大通”)国家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出让概述
    2000年11月28日,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因机构改革,现已撤并入福州市财政局)与福州盈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福州大通国家股2,759.619万股(经2002年10月30日实施2002年半年度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为4,415.39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8%,全部转让给福州盈榕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3.9926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1,018万元。
    2001年9月10日,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榕国资(2001)470号《关于福州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委托管理的通知》将福州大通全部国有股除股份处置权外的一切其他股东权利托管给盈榕投资进行管理。2002年6月12日,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福州市财政局与盈榕投资签订了《股份托管协议书》,托管期限自2001年9月11日始至国家股转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之日止(详见2001年9月12日、2002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
    2002年11月5日,财政部以财企〖2002〗463号文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详见2002年11月12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公告)。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福州市财政局将不再持有福州大通股份。盈榕投资持有福州大通社会法人股4,415.3904万股,占总股本的26.28%,成为福州大通第一大股东。
    福州市财政局将协同盈榕投资尽快办理有关的股权过户事宜,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福州市财政局为福州大通国有股持股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关联法人至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未持有和买卖福州大通已上市流通股。
    三、福州市财政局与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盈榕投资无产权关联关系。
    四、备查文件
    1、财政部财企(2002)463号文;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01〗文33号;
    3、福建省财政厅闽财企〖2001〗65号;
    4、本次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合同书》;
    5、福州市国资局榕国资(2001)470号;
    6、《股权托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州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