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0年11月25日, 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福州盈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盈榕投资)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书》。截止2001年12月31日, 盈榕投资已实际支 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8265万元(占全部转让款总价75%),福州大通第一大股东福州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1年9月10日以榕国资(2001)470号《关于福州大通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委托管理的通知》将其持有福州大通国有股2759.619万股股 权委托给盈榕投资管理。
    为明确委托经营管理权利义务关系,福州市财政局与盈榕投资于2002年6月12日 签订了《股份托管协议书》,福州财政局将持有的福州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759 .619万股国有股股权委托给盈榕投资经营管理。托管期限自2001年9月11 日始至股 权变更过户止。在这期间,盈榕投资全权行使除股份处置权(包括转让、抵押、 质 押等各种对股份的处置权)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使托管股份的提案 权、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和送股权及其他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在协议 中,双方作为福州大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双方对上市公司福州大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双方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 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福州大通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 干预大通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福州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