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6533.40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508.5492万股的31.86%,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
    2000年增资配股共募集资金229,019,27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为222,233,882.24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完成比例 1 宇通客车技术中心项目 3,878 3,869.09 99.77% 2 猛狮客车有限公司项目 7,500 7,914.94 105.53% 3 宇通客车销售服务中心项目 10,823.737 7,194.76 66.47% 合计 22,201.737 18,978.79 85.48%
    说明:截止2004年6月30日,配股项目共计投入资金18,978.79万元,其中猛狮客车超出承诺投资部分的414.94万元系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共计3,659.54万元在银行专户存储。
    鉴于宇通客车销售服务中心项目已暂停投资,而追加投资后的宇通客车技术中心项目尚有约6700万元的资金缺口。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扣除应投资技术中心项目后的余额共计3,650.63万元,拟变更投资到宇通客车技术中心项目。变更投资后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及受让其160万元出资的议案;
    同意与郑州宇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增资至20000万元;增资后以160万元的价格受让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160万元出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主要修改了以下条款:第六条注册资本金变更为人民币20508.5492万元;第十三条经营范围新增仓储租赁;第一百二十一条的担保金额;新增对外担保第九章共八条;原二百零四条信息披露报纸新增《证券日报》等。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指派陆宏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过程,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本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