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06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州市财政局
    住所:郑州市兴华南街39号
    通讯地址:郑州市兴华南街39号
    联系电话:0371-7181205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3年12月31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减少系因司法拍卖所导致。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1、信息披露义务人\财政局\我局:指郑州市财政局
    2、上海宇通:指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宇通发展:指郑州宇通发展有限公司
    4、宇通集团:指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宇通客车:指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6、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郑州市财政局
    注册地:郑州市兴华南街39号
    机构代码证:00525252-2
    通讯方式:0371-71812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间接持有宇通客车股份外,还持有、控制上市公司ST白鸽、燃气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宇通集团系宇通客车第一大股东,持有宇通客车2350万股股份,占17.19%。通过此次司法拍卖,我局不再持有宇通集团股权,也不再间接持有宇通客车股份。
    二、此次持股变动的原因系因执行司法裁决而减少的,详情如下:
    2001年6月15日,上海宇通与郑州市国资局(郑州市国资局的职能后划转给我局)签署了 《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上海宇通受让我局持有的宇通集团89.8%股权并呈报财政部审批;在报批期间宇通集团该部分股权(含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由上海宇通代为管理。2001年8月6日和8日,上海宇通向我局支付了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
    至2003年11月底,上海宇通一直没有合法有效地取得约定股权。2003年12月3日,上海宇通以申请支付令方式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局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2003年12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我局持有宇通集团的100%股权并委托郑州拍卖总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4〗二七法执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3〗329号文件和河南省财政厅豫财企〖2003〗120号文件批复,我局不再持有宇通集团股权,也不再间接持有宇通客车股份。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宇通客车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州市财政局    局长签字:赵健
    签注日期:2003年12月31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本报告书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