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1193.832万社会法人股持股变动后的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变动原因及过程
    郑州第一钢厂和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于2003年2月1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郑州第一钢厂将持有本公司1193.832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73%)以每股6.73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原信托,转让总价款共计8034.48936万元。
    股份转让款由中原信托支付给郑州第一钢厂的债权银行,用于解除郑州第一钢厂为他人担保的连带责任。由郑州第一钢厂的债权银行申请法院解除对协议股权的冻结。
    详见2003年2月19日、2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郑州第一钢厂及中原信托的公告。
    根据2003年2月26日下达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2月27日解除了郑州第一钢厂持有我公司1193.832万社会法人股的冻结。
    接中原信托通知,郑州第一钢厂持有的我公司1193.832万社会法人股股份已于该股份解冻后的当日过户给股份受让方中原信托。
    二、股份变动后前10名股东名单及持股数(2003年2月28日)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1 宇通集团 23500000 17.19 国家股 2 中原信托 11938320 8.73 社会法人股 3 同盛基金 6398551 4.68 流通股 4 公机公司 5200000 3.80 社会法人股 5 金泰基金 2753282 2.01 流通股 6 世海实业 2362200 1.73 社会法人股 7 华安创新 2200000 1.61 流通股 8 通乾基金 1883836 1.38 流通股 9 裕元基金 1622523 1.19 流通股 10 国泰金鹰 1270220 0.09 流通股
    三、本次股份变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增减变化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关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193.832万社会法人股股份解冻并过户的公告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郑州第一钢厂(以下简称“我厂”)转让持有的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客车”)1193.832万社会法人股解冻并过户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变动原因及过程
    我厂和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于2003年2月1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我厂将持有宇通客车1193.832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宇通客车总股本的8.73%)以每股6.73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原信托,转让总价款共计8034.48936万元。
    股份转让款由中原信托支付给我厂的债权银行,用于解除我厂为他人担保的连带责任。由我厂的债权银行申请法院解除对协议股权的冻结。
    详见2003年2月19日、2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宇通客车、我厂及中原信托的公告。
    根据2003年2月26日下达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2月27日解除了我厂持有宇通客车1193.832万社会法人股的冻结,并于该股份解冻后的当日过户给股份受让方中原信托。
    二、目前,我厂不再持有宇通客车股份。
    
郑州第一钢厂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193.832万社会法人股股份解冻并过户的公告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让郑州第一钢厂持有的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客车”)1193.832万社会法人股解冻并过户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变动原因及过程
    我公司和郑州第一钢厂于2003年2月1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郑州第一钢厂将持有的宇通客车1193.832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宇通客车总股本的8.73%)以每股6.73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公司,转让总价款共计8034.48936万元。
    股份转让款由我公司支付给郑州第一钢厂的债权银行,用于解除郑州第一钢厂为他人担保的连带责任。由郑州第一钢厂的债权银行申请法院解除对协议股权的冻结。
    详见2003年2月19日、2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宇通客车、郑州第一钢厂及我公司的公告。
    根据2003年2月26日下达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2月27日解除了郑州第一钢厂持有宇通客车1193.832万社会法人股的冻结,并于该股份解冻后的当日过户给我公司。
    二、目前,我公司持有宇通客车1193.832万股股份,系宇通客车第二大股东。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