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我公司第二大股东郑州第一钢厂所持我公司1193.83万 股法人股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目前,该部分股份已被上海证券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冻结,冻结期限为自2001年5月28日至2002年5月27日。 此次被冻结股份占 一钢所持法人股的83.48%,占我公司总股本的8.73%。截止日前, 一钢所持我公司法 人股除20股外其他已全部冻结。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有关手续,故我公司5月 22 日董事会公告中《关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8.7%国有法人股的股权转让协议》 以及《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在此股份冻结期间不能生效。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