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6月1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5]102号文件,通知自即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本公司董事会对6月10日发布的《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补充公告如下:对截止2005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
    特此公告。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