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股份188,700,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3 %,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00年年度报告;
    四、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2000年,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32 ,127,632.35元,税后利润112,522,983.43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1,252,298 .34元和10%法定公益金11,252,298.34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83,388.11元, 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2,401,774.86元。本着立足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综合 考虑企业规模和效益等因素,决定不进行股利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1年拟分配利润一次:2001年实现利润的10%以上用于股利分配;公司2000 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不少于10%, 利润分配采用派发现金 的方式。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和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对上述利润分配 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五、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任捷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经南京新港总公司研究决定,推 荐陈千茂先生任公司监事。
    六、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住房制度改革中使用公益金、资本公积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预计3000万元用于住 房制度改革,其使用的标准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应宁、梁峰律师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宁永律股字(2001)第19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附:
    陈千茂先生简历
    陈千茂先生,36岁,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工程师。 历任江苏省石油化学工业 厅计划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处长助理、科技教育处副处长、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 会石化处副处长,现任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