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证字20015号
    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皖维高新”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皖维高新2000年度股东大 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皖维高新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 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皖维高新董事会二届四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皖维高新董事会二届四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1年3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距2001 年4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3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7日上午9时, 在皖维高新东办公楼四楼会议厅 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8名,代表股份153984625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0.8876%。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00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皖维高新2000年度股东大会,其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 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4月17日在巢湖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若干份。
    
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平
    20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