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苏州市昆山药品监督管理局(昆)药罚先告[2004]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双鹤)违法生产、销售复方氨酚烷胺片(“清朗”)事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没收昆山双鹤违法生产的复方氨酚烷胺片(“清朗”),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玖万伍仟肆佰叁拾陆元整(1595436.00元)。
    2、并处罚款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昆山双鹤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针对违法生产、销售“清朗”事件,昆山双鹤已于2003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500万元,并将全部没收药品做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