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于二ОО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北京中纺物产大厦召开,8 名董事参加了会议,1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常俊传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议案》(详见《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该资产收购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董娟、任宇光、李质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有关要求。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于2005 年12 月23 日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会议时间:2005 年12 月23 日上午9:00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安苑路15 号中纺物产大厦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议题
    1、《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议案》,议案详见2005年11 月22 日《中国证券报》。
    2、《关于推选窦英慧先生为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5 年12 月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凡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可带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同时受理信函及传真登记,烦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5 年12 月19 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00
    2、登记地点:北京朝阳区安苑路15 号中纺物产大厦二楼
    五、其它事项
    1、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安苑路15 号中纺物产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100029
    电 话:010-64958201,021-62818687
    传 真:010-64958201,021-62816868
    联 系 人:鲍勤飞、沈强
    特此公告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股数:
    委托日期:2005 年 月 日
    回 执截止2005 年 月 日为止,本单位/本人持有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0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号:
    单位盖章/股东签名:
    2005年 月 日
    无锡大通化纤公司
    部分资产
    评估报告书
    中锋评报字[2005]第118号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提交日期: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无锡大通化纤公司
    部分资产
    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锋评报字[2005]第118号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纺投资公司”) 和无锡大通化纤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大通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因中纺投资公司拟收购无锡大通公司经营性资产而涉及的无锡大通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工作。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对所提供评估对象的财务资料及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产在2005 年9 月30 日这一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本次评估采用的主要方法为成本法、市场法。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我公司评估人员遵照公认的评估原则,依据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价格信息,针对评估范围内的具体资产类别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委估资产及负债实施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持续使用前提下,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占有单位:无锡大通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固定资产 7,732.76 5,455.59 7,084.94 1,629.35 29.87 其中:在建工程 - - - 建筑物 5,807.04 3,529.86 4,506.87 977.01 27.68 设备 7,307.37 7,307.37 2,578.07 -4,729.29 -64.72 无形资产 3,118.67 5,395.84 5,079.04 -316.80 -5.87 其中:土地使用权 3,118.67 5,395.84 5,079.04 -316.80 -5.87 资产总计 10,851.43 10,851.43 12,163.98 1,312.55 12.10 负债总计 净资产 10,851.43 10,851.43 12,163.98 1,312.55 12.10
    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5 年9 月30 日起计算,至2006 年9 月29 日止。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报告书的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以及送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以上内容只是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主要结论,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必须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无锡大通化纤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锋评报字[2005]第118号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纺投资公司”) 和无锡大通化纤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大通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因中纺投资公司拟收购无锡大通公司经营性资产而涉及的无锡大通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工作。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财务资料及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2005 年9 月30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一)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一
    1、委托方一名称: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 号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叁佰壹拾壹万伍千陆佰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常俊传
    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号:3100001004685
    2、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纺织品,纺织原材料,化轻材料(除危险品),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动物纤维及其他纺织品纤维生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二)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二及资产占有方
    1、委托方二及资产占有方名称:无锡大通化纤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镇大通路8 号
    注册资本:壹仟肆佰壹拾伍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邓乔林
    经济类型:联营企业
    注册号:320211110535
    2、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合成纤维的制造、加工。
    3、企业历史沿革
    无锡大通公司,原为无锡市第三合成纤维厂,由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无锡市纺织工业局、无锡市原东绛镇工业总公司三方合资联营,隶属于无锡市经委,注册资金389 万元,三方投资比例为: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持股50%;无锡市纺织工业局持股15%,无锡市原东绛镇工业总公司持股35%。
    1990年8月,无锡大通公司进入仪征化纤集团公司紧密层企业,投资比例经由仪征化纤集团公司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变更调整为: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持股60%;无锡市纺织工业局持股10%,无锡市原东绛镇工业总公司持股30%。
    1995年12月,对无锡大通公司投资比例经由仪征化纤集团公司再次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变更调整为: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控股占90%;无锡市原东绛镇工业总公司(现已更名为: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资产管理委员会)持股10%。
    2004 年4 月,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收购了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所持的无锡大通公司90%的股权,北京中纺物产贸易公司收购原东绛镇工业公司所持无锡大通公司10%的股权。
    4、主要经营能力公司现有8条生产线,涤纶丝年产量18000吨左右,其中:POY生产线4条,POY丝年产量11100万吨;FDY生产线2条,FDY丝年产量4400吨;406、408生产线各1条,DT丝年产量2600吨。
    主要产品介绍:各种规格的涤纶长丝,公司主要产品“云雀牌”涤纶长丝为知名商标。
    主要销售区域:福建、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份。
    5、执行的会计政策
    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
    会计年度: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采用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或确定的价值入账;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原值的4%)制定其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构)筑物 25-40 2.425%-3.88% 机器设备 20 4.85% 运输工具 8 12.125
    无形资产内容:土地使用权;摊销方式以直线法按50年摊销。
    6、税种及税率:
    企业所得税33%、增值税17%,营业税税率5%;
    本会计年度期间无锡大通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因中纺投资公司拟收购无锡大通公司经营性资产而涉及的无锡大通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为这一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是对评估基准日的无锡大通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主要分布于无锡大通公司内。
    根据汇总申报的评估明细表,委估资产总计10,851.43 万元,包括固定资产7,732.76 万元(其中设备类资产,主要是6 条主要生产线及各类单台设备、电子设备、车辆等,账面原值13,416.25 万元,账面净值7,307.37 万元;建筑物类资产48 项,账面原值8,016.75 万元,账面净值5,807.04 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118.67 万元;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381.65 万元;净资产无锡大通化纤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6值为10,851.43 万元。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5 年9 月30 日。
    由于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及负债状况提出公允价值意见,选择某一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及负债的整体情况;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根据评估目的,考虑相关经济行为的时间安排,确定了本次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中采用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值标准。
    五、评估原则
    我们在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依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化要求,在评估程序、取价标准、资产状态确认时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我们遵循的工作原则主要包括:
    独立性原则——评估人员与资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意向投资人、潜在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无任何利害关系,为独立第三方。
    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应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以科学的态度为指针,保证评估工作始终在占有真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地得出评估结果。
    公正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客观地进行评估。
    可行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性质以及评估时所具备的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并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中适用的经济原则主要是预期收益原则、供求原则、替代原则。预期收益原则认为资产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它能为其拥有者或控制者带来多少预期收益。供求原则是假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资产的价值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替代原则是指对于使用价值和质量状况相同的资产,有经验的买方总是会选择购买价格较低的产品,因此评估结果将充分地考虑资产的可选择性和替代性。
    本次评估所遵循的其他公认的原则主要是资产持续经营原则和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假定被评资产将按目前的用途和方式无锡大通化纤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7继续使用。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是假设被评资产的权属主体全部或部分地有所改变,从而导致资产的价值将依据新的权利主体为获得该等资产所需花费的货币量来计算。
    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 行为依据
    1、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无锡大通化纤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决议》中纺总字[2005]第14 号;
    2、无锡大通化纤公司《关于拟出售部分资产给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3、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规依据
    1、1991 年11 月16 日国务院第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财政部部长令[2001]第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6 年5 月7 日发布);
    4、《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 号);
    5、2004 年2 月25 日财企[2004]20 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6、《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0、《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1、《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十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2、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
    1、无锡大通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无锡大通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
    3、无锡大通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行驶证》;
    4、无锡大通公司出具的关于车辆产权情况的说明;
    5、无锡大通公司提供的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6、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委估设备的发票、合同;
    8、其他与委估资产取得和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 取价依据
    1、财政部财产评估司《全国资产评估参数资料选编》2004(光盘);
    2、2004 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3、机器设备生产厂家询价资料;
    4、《慧聪商情》、全国汽车市场、全国家电市场、办公自动化市场资料;
    5、《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 号;
    6、《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苏建定“2001”300 号);
    7、《江苏省建筑工程资料汇编取费程序表》(苏建定“2001”168 号);
    8、《江苏省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苏建定“2001”168 号);
    9、《江苏省无锡市工程造价信息》(2004 年);
    10、无锡市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标准;
    11、基准日(或与基准日相近)无锡市市场材料价格信息;
    1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13、《房地产估价规范》;
    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15、《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16、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和江苏省物价局1997 年10 月6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执行江苏省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公布的基准地价
    17、2005 年9 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利率等数据资料;
    18、评估人员实地踏勘、市场调查与询价、收集的相关资料。
    (五)参考资料及其他
    1、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清查申报明细表》;
    2、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
    3、《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4、评估人员的现场勘察记录;
    5、评估人员调查了解的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依据现行资产评估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的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资产特征,评估方法可以选择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加和法。由于此次评估目的是中纺投资公司拟收购无锡大通公司经营性资产,属于对部分资产的评估,且由于评估师对委估企业现实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所掌握委估企业财务数据资料的分析,不宜选择收益法评估。有鉴于此,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各单项资产的评估,然后加和得出委估资产价值。各类资产评估方法如下:
    (一)机器设备
    对机器设备采用成本法评估,成本法评估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设备的评估值=设备的重置成本×成新率
    1、机器设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国产设备重置成本包括设备购置价格、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等。此外,对较大型的、正常建造安装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适当计算资金成本。
    进口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由于大通公司的进口设备主要是80 年代末、90年代初引进的化纤生产线设备,而该类设备由于国外设备技术更新较快已无法找到销售价格,在无法查询国外设备或其国外替代产品现行国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利用国内替代设备的现行市价或重置成本推算委估国外设备的重置成本。
    对机器设备是在充分考虑替代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途径和查阅机电设备价格手册及有关生产厂家产品价目表确定设备购置价。对无适当参照价的老旧设备、近期以来市场无成交价的非标设备和价值较低,难以询价的设备,搜集近期同类或相近设备的报价,然后综合相关市场总的变化趋势,采用价格指数法确定重置成本。即在已掌握相同或近似价格变化幅度的条件下,根据不同年限购置的设备,综合分析设备规格、性能、制造质量等因素,确定合理调价系数。对于在新品市场上已淘汰的电子设备,有相关二手货交易市场价的,直接用市场法评估。
    (2)成新率的评定
    成新率主要采用“年限法”和“综合因素判定法”予以确定,通过对委估机器设备实地勘察,在此基础上向企业管理设备和操作人员详细调查了解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以及设备的性能 技术状态等,并参照同类设备实际寿命年限,综合考虑设备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现在能够继续使用的设备,评定成新率不低于15%(但过于老旧或使用条件恶劣的设备、更新换代较快的电子类设备例外)。
    综合成新率测算公式:
    年限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技术鉴定法确认成新率(分析技术状况评分)综合成新率=使用年限成新率×权重比例 + 技术鉴定成新率×权重比例
    2、运输车辆
    (1)重置成本的确定根据评估资产所在地域汽车交易市场现行销售价格,加上国家统一规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来确定重置成本。对于在现行市场上已淘汰的车型品种,有相关二手车辆交易市场价的,直接用市场法评估。
    (2)成新率的评定根据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和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可使用15年或行驶50万公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或行驶40万公里,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即运输车辆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里程)法分别计算,按孰低原则,取两者中之低值,同时结合维修保养等其它因素综合确定综合评定其成新率。
    根据车辆的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计算车辆的评估值。
    待报废固定资产以估计的可变现净值为评估值。
    (二)房屋建筑物
    根据评估目的,房屋建(构)筑物评估采用成本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首先,评估人员根据各主要建筑物结构特征、装修标准、用工用料状况,分析计算委估建筑物的合理建造工程量,结合现场勘察结果,按资产所在地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出评估基准日各个主要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用建筑物的建安工程造价,并计入评估基准日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各项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后,根据工程建设合理工期计算资金成本,并由此计算重置全价。
    对于一般建筑物主要采用类比法,即选择资料齐全的建(构)筑物,使用决算调整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及重置全价,然后以其每平方米单位造价作为参照物,与被评估建筑物进行比较,综合调整各项差异因素,推算各个被评估建筑物造价,并相应摊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成新率的确定成新率的确定通过评估人员对各项建筑物及其各部位的实地勘察,采用综合技术鉴定的方法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年限,即以理论成新率和完好分值率的平均值计算成新率的方法。
    ①理论成新率:按建筑物结构形式、使用功能、耐用年限及已使用年限,计算理论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 / 耐用年限)×100%
    ②完好分值率:按《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将建筑物按结构分为单层砖混结构、单层工业厂房、多层砖混结构等形式,按标准所划分的8-10 类主要构成因素,经现场勘察给各部分评定打分,计算完好分值率。
    ③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完好分值率)/ 2采用上述方法综合计算成新率,既可避免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成新率与实际新旧程度差异过大,又可减少主观因素造成的影响,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房屋、构筑物等的实际成新率。
    成新率根据理论成新率和现场勘察确定的成新率综合确定。
    (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首先核实权属证明,了解其土地使用性质,尚可使用年限。然后针对待估宗地的具体条件、用地性质及评估目的,结合评估师搜集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当地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及当地政府有关地价的政策规定,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八、评估过程
    我公司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根据委估资产的特点制订评估工作计划,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要求,向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布置资产评估申报表,并协助企业进行资产申报工作;同时充分了解企业及委估资产的情况,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和资料,制订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二)现场评估阶段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产权核实和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资产占有方对企业情况和评估对象的历史及现状所作的介绍;
    2、对企业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验收,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解,并请企业做出必要的说明、调整或修改;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物核查,并对资产状况进行察看、记录;
    4、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订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5、查阅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文件,设备购置合同以及有关往来账目、发票等财务资料;
    6、查阅工程概预算及决算资料,调阅设备台账、设备运行记录、保养维修及事故记录等有关资料;
    7、开展市场调研、价格咨询工作;
    8、对委托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测算其评估价值。
    (三)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各专业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的情况后,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撰写评估说明。评估结果及相关资产评估说明按公司规定程序复核,即首先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再提交项目复核人审核,全部审核意见反馈到项目组,项目组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四)提交报告阶段
    由项目负责人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初稿;对某些评估结果进行必要充分地解释,有些在初步交换意见后进行必要地调整和修改;在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充分交换意见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结论
    经评估,截止2005年9月30日止,无锡大通公司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账面总价值为10,851.43万元,调整后资产账面价值为10,851.43万元,评估值为12,163.98万元,增值1,312.55万元,增值率为12.10%;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851.43万元,调整后账面价值为10,851.43万元,评估值为12,163.98万元,增值1,312.55万元,增值率为12.10%。
    各类资产的评估结果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固定资产 7,732.76 5,455.59 7,084.94 1,629.35 29.87 其中:在建工程 - - - 建筑物5,807.04 3,529.86 4,506.87 977.01 27.68 设备 7,307.37 7,307.37 2,578.07 -4,729.29 -64.72 无形资产 3,118.67 5,395.84 5,079.04 -316.80 -5.87 其中:土地使用权3,118.67 5,395.84 5,079.04 -316.80 -5.87 资产总计 10,851.43 10,851.43 12,163.98 1,312.55 12.10 负债总计 净资产 10,851.43 10,851.43 12,163.98 1,312.55 12.10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所称“市场价值”或“公允市场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且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以及考虑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和模拟市场环境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获得实现价格的保证。本公司不对本报告及其结论的其它用途负责。本评估结果未考虑评估基准日之后未来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值损失,也未考虑资产在变卖交易过程中应向国家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费用。
    2、本项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我公司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与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工作是在有关法律监督下完成的,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努力。
    3、此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在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对所提供的会计记录、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本评估过程中,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应向评估人员提供委估资产产权及历史价值的全面资料,若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有意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使评估人员在委估资产产权调查和评定估算中产生误导,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5、无锡大通公司固定资产账中有2辆车行驶证非公司名称,车牌号为苏B-A0738PA是公司出资购买的, 为了方便申办车辆牌照,以顾毅的名字申请了私人牌照,实际产权属于无锡大通公司;苏B-k6083桑塔纳轿车是无锡大通公司原子公司新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于1994年购买,现新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该公司注销时所有资产及债务全部由无锡大通公司接收和承担,目前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评估中未考虑此因素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对其未来价值的影响。
    6、本次评估无锡大通公司的房屋建筑物中,存在有少部分房屋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经了解均为短期租约,故本次评估未考虑相关租赁协议内容对评估价值可能产生的限制条件及影响。
    7、我公司无意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是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8、此次评估仅对资产占有方申报的资产进行评估,没有考虑以下经济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1)或有担保:以公司名义或资产对外进行的担保行为;
    (2)未发现的债务和潜在的诉讼;
    (3)纳税责任和滞纳金,可能存在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及征收滞纳金的情况;
    (4)其他或有责任。
    由于存在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事项,委托方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特别关注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十一、评估基准日期后的调整事项
    1、本次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的一年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本次评估中使用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如果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应重新确定评估值。
    2、如果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评估人员未发现对评估结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承诺不存在未向评估机构书面说明及需披露的影响评估范围内资产产权及价值的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若资产数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即:
    1、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委托方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当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
    2、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所阐明的原则、依据、前提、方法和程序,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现有用途、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所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当前述原则、前提等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2、本报告评估所揭示的评估结论是对2005 年9 月30 日这一基准日所评估资产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我公司对评估基准日以后该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3、本评估报告若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应在取得正式批复后方可正式使用。
    4、本报告书所涉及资产处置事宜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5、本评估报告包含若干备查文件及评估明细表,所有备查文件及评估明细表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本报告正文同时使用。
    6、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5 年9 月30 日起计算,至2006 年9 月29 日止。
    7、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报告书的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以及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十四、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于2005 年10 月25 日正式提出并送交委托方。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资产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
    1、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无锡大通化纤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决议》中纺总字[2005]第14 号;
    2、无锡大通化纤公司《关于拟出售部分资产给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3、无锡大通公司提供的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
    4、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无锡大通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6、无锡大通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
    7、无锡大通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行驶证》;
    8、无锡大通公司出具的关于车辆产权情况的说明
    9、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
    10、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承诺函;
    11、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12、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