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ОО六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中纺物产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198,297,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06年7月实施的股权分制改革方案,公司进行了每1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1.1股股本,股本由373,115,600股增加至429,082,940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公司章程修改如下:1、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柒仟叁百壹拾壹万伍仟陆百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贰仟玖百零捌万贰仟玖百肆拾元。”2、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7,311.5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7,311.56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42,908.29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2,908.294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二、《关于选举常俊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三、《关于选举周华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四、《关于选举李邦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五、《关于选举张嵩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六、《关于选举童剑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七、《关于选举鲍勤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八、《关于选举董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九、《关于选举李质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十、《关于选举张先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十一、《关于选举张克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十二、《关于选举俞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十三、《关于选举王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198,297,889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受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宋长安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宋长安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