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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电器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5-22 打印

    致: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1年4月17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9日在公司驻地江 西路11号8号楼六层多功能厅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于淑珉女士委 托公司董事汤业国先生主持,对会议通知所列事项逐项进行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截止 2001年5月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 登记手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有公司第一大股东—青岛海信集团公司提出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不超过公司10%净资产额度的资产处置权或风险投资权的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明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均合法 有效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房立棠 王鹏

    200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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