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2月13日复牌。
    投资者在投票前,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2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自2006年1月23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越龙山")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网上路演、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沟通的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对价执行
    原方案中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送2.5股,共获送2661.75万股。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均保持不变。在以上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黄酒集团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将上述内容修改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送3股,共获送3194.10万股。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均保持不变。在以上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黄酒集团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有关承诺
    原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为:"黄酒集团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黄酒集团所持原非流通股剩余股份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黄酒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24个月内不超过10%。"
    现修改为:
    "在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承诺的基础上,黄酒集团增加以下两项特别承诺:
    (1)关于延长禁售期的承诺及保证安排
    在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有关禁售期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黄酒集团还特别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黄酒集团所持原非流通股剩余股份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2)关于现金分红比例安排的承诺及保证安排
    黄酒集团承诺:在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2006-2008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就公司2005年-2007年度的利润分配提出以下议案并投赞成票:古越龙山该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将不低于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
    除上述修改外,原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古越龙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后,须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修改方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自2006年1月23日公司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
    本人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所发表的意见,并不改变前次意见。"
    五、附件
    1、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改方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