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7年兼并了绍兴黄酒厂(详见1997年11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 绍兴黄酒厂占地30,293.15平方米,因目前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取得了土地证, 本公 司应付土地出让金10,511,723元。
    公司原租用的紧邻第三酿酒厂32,921.65平方米的土地,因生产发展需要, 经与 绍兴市土管局协商,同意转让给本公司,目前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取得了土地证, 本 公司应付土地出让金10,212,096 元。
    公司董事会拟在一个月内按规定支付以上土地出让费。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