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1 月4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本公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投”)股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案的(2005)年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5日,本公司就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已经在2005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二、有关本案的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1 月4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年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公司与厦门国投于2004年8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生效;
    (二)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厦门国投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00万元;
    (三)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四)驳回厦门国投其余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10元,由本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950元,由本公司负担105475元,由厦门国投负担105475元。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本公司对于此案是否继续提起上诉尚在研究之中,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之前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05)年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5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