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5日,本公司就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3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并于3月25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至本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8月27日,本公司与被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本公司将合法持有的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分两期向本公司支付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8280万元。协议书签署后,被告于2004年9月23日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4000万元,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280万元未按协议书约定时间向本公司支付,此后,虽经本公司多次催促但均未果,故本公司根据协议书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诉讼请求及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公司认为,协议书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协议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书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具备履行协议书的资格和能力,并且缺乏终止和解除协议书的正当理由。因此,本公司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书,向本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42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2005年1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大鹏证券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