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3年3月24日在厦新电子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十三名,实到董事十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五名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全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柳学宏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形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同意2002年董事会报告;
    三、同意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根据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606,938,466.53元,按规定,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75,381,860.18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3,155,660.63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16,577,830.32元,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281,823,115.40元,拟以公司2002年末总股本358,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派发红利3.8元并派送2股红股(均含税)。剩余部分145,707,115.4元结转下一年度。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同意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董事会投资发展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为了加强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向市场推出新产品,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董事会同意加大对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的投入力度。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厦门市财务政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厦门市统计局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厦科发字〖2000〗第4号文《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依照《暂行办法》第四条"……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企业,可按6-10%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规定,经充分讨论,董事会一致同意自2003年起,比照该规定将原定每年按销售额提取3%的技术开发费提高至6%。
    六、鉴于通讯行业技术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公司原定的模具开发费及技术使用费摊销受益期限的估计和方法已不适应公司高速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对相关会计政策作如下变更:
    ①模具开发支出的摊销期限由原先的3年,变更为根据其实际受益期摊销,若实际受益期难以确定的,按一年摊销。
    ②技术使用费用支出的摊销期限由原先的5年,变更为根据其实际受益期摊销,若实际受益期难以确定的,按一年摊销。
    七、根据公司未来产品研究开发的需要,同意在上海设立厦新技术研究院,预计投资总额3000万元。
    八、关于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内容,董事会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