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0月17日召开二届九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受让厦新电子有限公司资产之关联交易的方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系。
    2、本次关联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定价原则公平、公正,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将进一步集中公司的生产场地,减少运作成本,也有利于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有效减少与大股东之间的应收账款。
    结论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的方案切实可行。
    
独立董事签字:陈汉文、王凤洲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八日于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