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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G夏新 项目:公司公告

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2-05-24 打印

    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2年5月23日在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厦新电子城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十名,独立董事二名,另一名董事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董事权力。监事及有关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2001年以前,公司一直按产品数量支付商标使用费,但由于公司不同产品的价格从几十元到数千元不等,按台支付相同的商标使用费不尽合理。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并借鉴行业内其他公司在商标使用费支付方面的一些做法,同意与厦新电子有限公司签订2002年度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修改收取标准,即:2002年度起 含本年度 ,本公司以销售总额的0.8%的价格向厦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

    二、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保证公司稳步发展,加强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向市场推出新产品,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董事会同意加大对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的投入力度。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厦门市统计局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厦科发字[2000]第4号文《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依照《暂行办法》第四条“……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企业,可按6-10%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规定,经充分讨论,董事会一致同意自本年度起,比照该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销售总额提取3%的技术开发费。

    三、为了加强公司高层领导力量,根据李晓忠总裁提名,同意由庄少挺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庄少挺先生简历: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1983年毕业于福州大学无线电专业,1983年进入厦新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车间主任,生产部副经理,市场部副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

    四、公司独立董事陈汉文先生、王凤洲先生就高管人员任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董事会经总裁李晓忠先生提名,聘请庄少挺先生担任本公司副总裁职务。

    特此公告

    

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5月23日

     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向股东大会提名陈汉文、王凤洲为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公开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简历参见2002年4月19日董事会决议公告),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5月23日

     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本人于2002年5月23日由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新电子”)股东大会选举成为独立董事,本人的简历刊登在2002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厦新电子二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厦新电子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不是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2、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1%以上厦新电子已发行股份,本人非厦新电子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本人不是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厦新电子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曾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5、本人未为厦新电子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6、本人与厦新电子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7、本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厦新电子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及厦门证券监管办公室可依据上述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厦新电子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王凤洲

    2002年5月23日

     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本人于2002年5月23日由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新电子”)股东大会选举成为独立董事,本人的简历刊登在2002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厦新电子二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厦新电子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不是在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2、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1%以上厦新电子已发行股份,本人非厦新电子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本人不是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厦新电子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曾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5、本人未为厦新电子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6、本人与厦新电子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7、本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厦新电子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及厦门证券监管办公室可依据上述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厦新电子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陈汉文

    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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