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和《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律师就公司于2001年 9月25日召开的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香港商 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 议登记办法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25日如期召开, 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146,927,6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外资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20,0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0.0066%。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委托书。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有证券 资格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    喻荣虎 律师
    20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