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公司及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1180万元及相应利息;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