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4年5月21日收到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函告:2001年5月25日,贵公司《原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营业部签订了(30008)农银高保字(2001)第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贵公司在债权人营业部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壹亿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与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互保事项已于2001年4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截至2004年5月8日,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和相应利息人民币1470000元未能偿还,要求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的担保义务。
    公司现正积极采取措施,与有关方面协商妥善处理方法,争取使公司的损失降至最低。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