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4年1月5日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传来的《函》及《债权转让协议书》。
    《函》称,鉴于:1、营业部曾于2001年5月25日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30008)农银高保字(2001)第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比特科技)与营业部签订的(30008)农银授字(2001)第004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下称004号授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后比特科技又与营业部签订了编号为(30008)农银借字(2001)第031号《借款合同》、(30008)农银借字(2001)第033号《借款合同》的单项文本。2、营业部于2001年11月19日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30008)农银高保字(2001)第0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比特科技与营业部签订的(30008)农银授字(2001)第020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下称020号授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后比特科技又与营业部签订了编号为(30008)农银借字(2001)号第084号《借款合同》、(30008)农银借字(2001)第100号《借款合同》及(30008)农银进押字(2001)第028号《进口押汇合同》、(30008)农银进押字(2002)第026号《进口押汇合同》的单项文本。
    2003年12月30日,营业部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将004号授信合同项下编号为(30008)农银借字第033号《借款合同》项下原由营业部享有的部分债权,即,该《借款合同》项下截止2003年12月30日尚应支付的贷款利息(计1,380,225元人民币),及编号为(30008)农银借字(2001)第031号《借款合同》项下原由营业部享有的部分债权,即,该《借款合同》项下截止至2003年12月21日尚应支付的贷款利息(计3,326,056.96元人民币);及020号授信合同项下原由营业部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价款为93,288,773.15元。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