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甲方)与浙江省东阳市信联实业总 公司(乙方)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浙江广厦1050 万股法人股权全数 转让给乙方(每股转让价格1.00元,共1050万元)。转让后,乙方持有浙江广厦法人股 1050万股,占总股本的7.5%。
    甲方为乙方的行政主管单位,本公司无下属企业。
    至本公告之前,乙方未持有且未买卖过浙江广厦上市流通股份。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特此公告。
    
浙江省东阳市信联实业总公司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