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依照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书》, 指派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史鄞镇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01年7月14日上午在杭州市玉古路123号4 楼 会议室召开的二00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2001年6月13 日三 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 登了董事会决议及召开二00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楼忠福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通知相符。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有:
    1、于2001年7月2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数为198550245股。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持 股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任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公告中《审议修改公司2001年度配股价格的提案》 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 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史鄞镇
    200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