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厦"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2月21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协商的结果,现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关于对价安排的调整
    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拟收购浙江广厦两项资产,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增加的对价。资产之一即浙江广厦持有的广厦教育90%股权(以下或称"广厦教育标的股权");资产之二即浙江广厦对广厦教育拥有的225,132,549.25元债权。
    根据浙勤评报字[2006]第8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广厦教育截止2006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为46,461,804.91元,故广厦教育90%股权的价值为41,815,624.419元。
    根据浙天会审字(2006)第1701号《审计报告》,浙江广厦拥有对广厦教育之债权本金为225,132,549.25元,双方合意该等债权按照等价即225,132,549.25元的价格作价。
    据此,以上两项资产标的合计作价266,948,173.669元人民币。
    对价支付方式:
    (1)广厦控股以支付给浙江广厦货币的方式,作为本次资产购买的对价支付。
    (2)经双方一致同意,以上对价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相应资产得以过户给广厦控股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浙江广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调整体现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平衡的原则。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1. 浙江广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补充所涉之股权及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2. 浙江广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方案的补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本次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改善了公司的质量,优化了公司的资源配置,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这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浙江广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方案的修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12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板)》。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2月19日
    附件:
    1、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