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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法人股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006-06-1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通知,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自然人斯新巧、吴正明于2006年6月8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2,602,5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4%)分别转让给斯新巧和吴正明,其中:16,602,500股法人股转让给斯新巧,转让价格为每股1.50元,转让价款计24,903,750元;16,000,000股法人股转让给吴正明,转让价格为每股1.50元,转让价款计24,000,000元。

    二、以上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斯新巧将持有本公司16,602,5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吴正明将持有本公司16,000,0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法人股。

    三、主要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6,424,450           17.87
    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         32,602,500            6.74
    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           18,752,900            3.88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               15,790,154            3.26
    上海国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7,363,925            1.52
    浙江广厦集团自应力水泥制管厂    4,373,926            0.90
    浙江广厦集团建筑装璜材料公司    4,252,500            0.88
    上海科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41,656            0.88
    浙江广厦集团白云建筑工程公司    4,212,000            0.87
    浙江广厦集团第一建材有限公司    4,110,750            0.85

    本次持股变动后,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6,424,450           17.87
    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           18,752,900            3.88
    斯新巧                         16,602,500            3.43
    吴正明                         16,000,000            3.31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               15,790,154            3.26
    上海国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7,363,925            1.52
    浙江广厦集团自应力水泥制管厂    4,373,926            0.90
    浙江广厦集团建筑装璜材料公司    4,252,500            0.88
    上海科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41,656            0.88
    浙江广厦集团白云建筑工程公司    4,212,000            0.87
    浙江广厦集团第一建材有限公司    4,110,750            0.85

    四、本次持股变动后,斯新巧将成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第三大股东,吴正明将成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第四大股东。本次持股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

    五、本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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