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度,公司与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科技)先后签订了两份《互保协议》,约定双方互为对方在一个年度内形成的银行借款承担最高金额为2亿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比特科技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借款共计1.8亿元,该1.8亿元全部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比特科技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代比特科技向农总行营业部偿还了1.3亿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同时依法取得了上述债权及向比特科技的追偿权,公司仅对余下的5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12月13日,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代比特科技向农总行营业部偿付了余下的5000万元借款本金及375.9万元的利息,据此取得了对比特科技5375.9万元的债权及追偿权。
    2004年底,公司与杭州三华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上述对比特科技5375.9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三华公司,转让价格5375.9万元人民币,款项分期支付。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537.59万元人民币。
    公司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