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04年8月3日和2004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出售资产公告以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了公司将所持有的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亚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指定的企业的事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持续披露的规定,将该项交易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于日前接到所转让的三家目标公司的报告,公司所转让的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48.64%的股权、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64.29%的股权、宁波亚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89.03%的股权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截止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汇入的履约保证金伍佰万元人民币和股权转让款壹亿壹仟贰佰肆拾万贰仟伍佰元人民币(相当于股权转让款总额的75.1%)。
    三、对于该项交易的股权转让款余款3720.75万元人民币,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27日发给本公司的《承诺书》中承诺:“共管组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接工作力争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并清结余款。如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并清结的,本公司(指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药板块三家公司股权转让总体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持续披露义务,也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家公司)
    2、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500万元)
    3、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7500万元)
    4、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3740.25万元)
    5、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书》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