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3日在宁波开发区戚家山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6人,所持(代表)股份217,036,484股,占公司30240万股股份总额的71.7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关于转让医药板块三家企业股权的决议》。
    (同意股数为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决议详细内容如下:
    1、会议同意将持有的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48.64%的股权以人民币920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公司64.29%的股权以人民币219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宁波亚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89.03%的股权以人民币320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华氏制药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宁波亚太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以人民币35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由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后的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有关企业。
    2、会议通过了与前述事项相配套的《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药板块三家公司股权转让总体协议书》、《关于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宁波亚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通过了《关于宁波亚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文稿。
    3、授权董事会在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具体的受让方以后,根据本次股东会议决议的精神决定并完成宁波亚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的转让工作。
    4、授权董事会根据《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药板块三家公司股权转让总体协议书》的规定,当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有的股权未能依约转让给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决定将公司持有的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部份股权转让给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其持有的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累计达到51%。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转让医药板块三家企业股权的决议》
    2、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另:公司已收到宁波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三家医药企业股权的批复》(宁开国资[2004]1号),本公司与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氏制药有限公司签署的医药板块三家企业股权转让的所有协议书和协议书文稿均已由宁波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备查文件:宁波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三家医药企业股权的批复》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