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3年2月20日公告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分五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一事。现将该五案的审理结果公告如下:
    经各方友好协商,目前各案均已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及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03年6月24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申请人特按协议约定撤回上述五案诉讼,并放弃对被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39、40、41、42、43号《民事裁定书》。上述于2003年6月24日作出的裁定书“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撤回起诉。”
    根据上述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公司已支付给原告16834元费用,公司在上述五案中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特派办的要求,为了加强公司独立董事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透明度,公司董事会将各独立董事的电子邮件地址公告如下:
    张乐鸣:zlm@nug.com.cn陈一红:cyh@nug.com.cn
    徐子健:xzj@nug.com.cn王爱武:waw@nug.com.cn
    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五份);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撤诉申请书;
    3、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