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分五案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2月18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3)甬民二初字第39、40、41、42、43号传票,该院决定于2003年3月18日开庭审理相关案件。
    二、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被告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的案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
    本公司的前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总公司于1992年11月15日至1994年11月15日期间,为宁波合立紧固件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借款提供不超过300万美元和100万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宁波合立紧固件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还本付息,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总公司亦未能如期履行担保还款义务。
    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将相关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目前,该单位分五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担保方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合计2037708.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891377.36万元。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总公司先后变更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集团)总公司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集团)股份有限总公司。又于1996年分立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鉴于原担保方已分立为两个公司,因此该单位在起诉状中把本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人。
    宁波合立紧固件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前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总公司的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公司参资的中外合资企业。
    本公司将视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五份);
    2、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通知书(五份);
    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起诉状副本(五份);
    4、借款合同(五份);
    5、信用担保合同(五份)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