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21 日接到下属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 发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石油公司” 的报告, 称该公司于日前接到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的 2001 高经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下属子公司石油公司因退还保证金纠纷一案, 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 2001 二中经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于2001年7月24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作出 2001 高经终字第348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充分认识到该项资金存在的风险,将以认真的态度抓紧处理,尽可能减少损 失。
    石油公司 原告 曾于2001年元月1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 被告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于1998年4月2日和 4月7 日划付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上海襄阳北路证券营业部合计3000万元人民币保 证金及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7月9 日作出“驳回宁波经 济技术开发区石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目前,公司持有石油公司65%的权益。公司在1998年度中报年报、1999年度中报 年报、2000年度中报年报及2001年中报的重要事项中已对本事件作了多次披露。公 司将视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