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6 日接到下属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 发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 称该公司于日前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 2001)二中经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01年元月 1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被告), 要 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于1998年4月2日和4月7日划付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上海襄阳北路证券营业部合计3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及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 )二中经初字第 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判决,该公司正在研究处理办法。
    目前,公司持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65%的权益。公司在1998 年度中报年报、1999年度中报年报及2000年度中报年报的重要事项中已对本事件作 了多次披露。公司将视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