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向宁波丽阳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阳公司)常年供热(蒸汽),按年用汽量25万吨、热(蒸汽)价格每吨147元计算,年交易金额将超过3000万元。
    2、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何大元先生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热电公司于2003年7月与丽阳公司签订了《供用热合同书》。合同约定当丽阳公司试生产时,热电公司向其试供热(蒸汽);当丽阳公司正式投产后,热电公司向其提供常年供热(蒸汽)。
    2005年6月,丽阳公司进行试生产,热电公司向其开始试供热(蒸汽)。截止2005年12月底,实际供热(蒸汽)量为5.5万吨,约占热电公司全年供热(蒸汽)量的5.5%;交易金额为808万元,平均单价为每吨146.90元人民币。热电公司向丽阳公司的供热价格与其向其他单位的供热价格基本一致。
    丽阳公司于2006年3月正式投产,热电公司须于2006年3月起向丽阳公司提供常年供热(蒸汽),年供热(蒸汽)量预计20 - 25万吨,交易额达3000多万元。
    因本公司董事长何大元先生同时兼任了丽阳公司的副董事长,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2006年2月,公司就本交易是否列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议程书面征求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均表示认可。
    于2006年3月16-1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关联交易事项,同时对热电公司于丽阳公司2005年试生产期间向丽阳公司试供热(蒸汽)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予以追认。在董事会表决本事项时,关联董事何大元先生作了回避。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丽阳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于2003年3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年产腈纶纤维5万吨。丽阳公司合资各方及占注册资本比例分别为: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占55%,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占10%,日本丸红株式会社占10%,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占10%,宁波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15%。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定价政策:遵循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公允定价原则。
    主要内容:根据热电公司与丽阳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书》约定,热电公司从2006年3月起向其丽阳公司提供常年供热(蒸汽)。定价政策划为:蒸汽价格为:5kg/cm2G蒸汽为86元/吨, 20kg/cm2G蒸汽为107元/吨;当根据宁波市物价局相关文件将来蒸汽价格发生变化时,5kg/cm2G蒸汽的价格按相关规定价格的86/90折扣计费,20kg/cm2G蒸汽的价格按相关规定价格的107/110折扣计费。热电公司向丽阳公司的供热价格与其向其他非关联方的供热价格基本一致。结算方式为当月银行无承付托收。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丽阳公司位于热电公司供热范围内,向丽阳公司常年供热(蒸汽)是热电公司正常的业务内容,有利于提升热电公司的赢利水平。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子公司热电公司与丽阳公司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利益,没有发现内幕交易,没有发现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现象。董事会在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