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控股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下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 批准联通BVI公司与联通红筹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的有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根据该收购协议,联通BVI公司同意出售而联通红筹公司同意收购联通新世界(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BVI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收购对价为3,014,886,000元港币,约合人民币32亿元。
二、 批准载于联通红筹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发出的股东通函(以下简称"通函")第(b)(A)至(b)(F)段的预期关联交易(包括CDMA网络容量租赁安排及综合服务安排)。前述协议的主要商业条款请参见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1日发出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山西等9省移动通信业务、出售国信寻呼及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A股公告")第4章4.3节和4.4节的有关内容。
三、 批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的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寻呼")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出售协议")。根据该出售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同意出售而本公司同意受让国信寻呼的全部股权,出售对价为人民币27.5亿元。
四、 批准载于通函第(b)(G)至(b)(J)段的预期关联交易(包括基于人工平台的综合服务安排及房屋租赁安排)。前述协议的主要商业条款请参见A股公告第4章4.5节和4.6节的有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