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控股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下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批准联通BVI公司与联通红筹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的有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收购协议")。根据该收购协议,联通BVI公司同意出售而联通红筹公司同意收购联通新世纪(BVI)有限公司("新世纪BVI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收购对价为4,523,181,304元港币,约合人民币48亿元。
二批准载于联通红筹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发出的股东通函("通函")"预期关联交易"中所述的预期关联交易及有关的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前述预期关联交易(包括CDMA网络容量租赁安排及综合服务安排)的主要商业条款请参见本公司于2002年11月21日发出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及关联交易公告》第4章4.2节、4.3节的有关内容。
三批准载于通函"现有关联交易豁免续期"中所述的现有关联交易以及有关的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本公司已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于前述现有关联交易的主要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现有关联交易的主要条款未发生显著变化。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