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五洲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数为:31人,代表股份14,416,650,7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14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常小兵先生主持,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如下(各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已在“关于召开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会议未作修改):
1、同意公司签订的《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
鉴于本事项涉及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联通集团及其相关关联方放弃对该事项的表决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330,251,082股,表决情况如下: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330,251,082 占100% 反对: 0 占0% 弃权: 0 占0%
2、同意公司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
鉴于本事项涉及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联通集团及其相关关联方放弃对该事项的表决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330,251,082股,表决情况如下: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330,251,082 占100% 反对: 0 占0% 弃权: 0 占0%
3、同意公司向联通运营公司转让公司在新CDMA租赁协议、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4,416,650,722股,表决情况如下: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416,650,722 占100% 反对: 0 占0% 弃权: 0 占0%
二、律师鉴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