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报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蜀通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九名,实到七名,董事唐勇、李文琪因出差委托董事甘洪代为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孙云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调整对金沙江中坝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及方式的议案。
    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林万祥、范文理和杨盛福先生均对该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此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年度股利支付协议》。
    内容详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林万祥、范文理和杨盛福先生均对该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此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李昌玖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董事职务,对李昌玖先生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意推荐曹川先生为公司董事侯选人,并提交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林万祥、范文理和杨盛福先生均对该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
    曹川先生简历见附件三。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组建专业投资子公司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参与发起设立四川川大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拟参与发起设立四川川大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拟注册资本8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主要从事各类药剂及保健品的生产,控股股东为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总股本的55.75%。本公司拟以现金出资236.56万元,折股164万股,占总股本的2.06%,为第五大股东。
    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设立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战略发展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工作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求,设立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战略发展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孙云、杨盛福、范文理,召集人孙云;
    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林万祥、唐勇、范文理,召集人林万祥;
    本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范文理、甘洪、杨盛福,召集人范文理;
    本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孙云、唐勇、甘宗棠、甘洪、李文琪、杨盛福、范文理、林万祥,召集人孙云。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03年9月29日(星期一)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红牌楼蜀通宾馆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调整对宜宾金沙江中坝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及方式的议案。
    2、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年度股利支付协议》。
    3、审议因公司董事李昌玖先生辞职而补选曹川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题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其相应附件。
    (四)、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凡是在2003年9月23日交易结束后在上海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3、本公司邀请人员。
    (五)、会议登记办法:
    凡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请于2003年9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受委托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发的委托书(式样附后),法人股东代表持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公章 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者交通、食宿自理;
    2、与会者请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准时到达会场,逾期到会者责任自负。
    3、咨询办法:
    公司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7号邮编:610041
    电话/传真:028-85085853
    联系人:冉铮海、曾丽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29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前来参加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度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注意:如只授权其部分议案表决权需单独注明)
    委托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单位印章 )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码:委托人持股数:股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三:
    曹川先生简介
    曹川,男,1962年出生,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长期从事交通政策、法规研究及股份制改造运作工作。曾任四川省交通厅政治部、厅办公室秘书、中国援也门阿拉公路工程技术组秘书、交通厅政研室、法规处主任科员、四川省交通厅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改制组副组长、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经理、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部经理、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附件四: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调整对金沙江中坝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及方式的议案;2、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年度股利支付协议》的议案;3、公司变更部分董事的议案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对金沙江中坝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及方式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出资,是正常经营决策的需要,可以降低公司投资风险,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一致通过,将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年度股利支付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议案虽然涉及关联交易行为,但实际上是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他中小股东的让利行为,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议案经非关联方董事一致通过,将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李昌玖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董事职务;同意董事会推荐曹川先生为新的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该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将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杨盛福、林万祥、范文理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五: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经理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关各方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经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九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 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 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以上称重大事项是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七章 二、三、四节所述的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而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