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金字[2002]83号文《关于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批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本行将在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