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5年9月14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控股”)完成了《关于转让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正式签署的相关手续。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金通证券公司的全体股东将按框架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金通证券的全部股份,中信证券及其指定的受让方受让金通证券公司的全部股份。框架协议附件列示的金通证券负债转由国信控股予以清偿,中信证券根据相关约定将代金通证券向国信控股支付债务清偿价款。
    2、本次交易价款
    本次交易价款是指中信证券为完成本次交易应向国信控股支付的全部款项,由根据金通证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和债务清偿价款两部分构成,暂定为7.96亿元。债务清偿价款为本次交易价款减去股份转让价款后的余额。本次交易价款将根据基准日经审计的金通证券表内净资产值进行相应调整。
    3、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由中信证券向国信控股分四期进行支付。金通证券经营管理权移交的同时,中信证券向国信控股支付预计交易价款的10%,中信证券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支付交易价款的50%,框架协议生效满半年后支付交易价款的30%,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交易并办理完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支付交易价款的10%。
    4、本次交易中风险责任的界定及承担
    国信控股和中信证券约定以经营管理权移交日作为风险责任承担的分界日,该风险包括经济、政策和法律风险。若金通证券在基准日的客户资产不完整,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相应调整基准日的净资产。
    5、经营管理权的移交
    为保证本框架协议签订后,本次交易事宜完成前金通证券内部管理正常及顺利进行,保护各方权益,相关方同意在框架协议生效,中信证券向金通证券支付10%预付款的当日进行金通证券经营管理权的移交,由中信证券接管金通证券的经营及管理业务,并对经营盈利或亏损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
    6、交易费用承担
    本次交易各方依照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为准备本框架协议而支出的前期费用和成本、履行股份转让发生的费用(无论股份转让成功与否)、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和差旅费等。
    7、框架协议的效力
    本框架协议经国信控股及中信证券签订后成立,并在获得中信证券董事会、国信控股董事会批准及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并经浙江省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5日